当前位置:首页 >公司动态 >昆明公安局为开锁从业人员制定服务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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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 2024-05-15
1.当次承接的开锁业务,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的闭锁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,不能确认的赢立即向昆明公安机关报告
2.进行现场开锁时,应如实填写(开锁服务记录单),由委托开锁人,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,留存联系方式,并报昆明公安机关备案
3.对开锁服务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,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,昆明开锁从业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。
4.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,行迹可疑人员,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或通报查询的物品,有赃物嫌疑的物品,应立即向昆明公安机关报告。
5.积极参加公安机关开展的治安业务培训,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和业务指导,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查处工作。
6.进行开锁技术培训,应当经昆明公安机关同意,并将接受培训人员的名单报送公安机关备案,严禁通过网络,函授等任何形式私自进行开锁技术培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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